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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童车厂产权转让公告

出处:衡水财政 作者:产权交易中心 2008-4-14 16:27:03

一、企业基本情况 
   
衡水市童车厂(以下简称童车厂),属集体企业,其前身为衡水地区钢木家具厂,始建于 1976年,系衡水地区轻工集体联社出资筹建。 1989年底,该厂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将全部资产作价后成立衡水市童车厂,主要生产童车等产品。目前在册职工 306人。 
   
二、资产财务状况 
   
童车厂截止 2006年 10月 31日,企业账面资产总额 974.90万元,负债总额 741.54万元,所有者权益 233.36万元。

    童车厂资产评估基准日为 2006年 10月 31日。经 衡方评报字( 2007)第 001号评估,衡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资产总额 999.21万元,负债总额 741.54万元,所有者权益 257.67万元。 童车厂现有 4宗土地,总面积为 22850.11 平方米。参与改制土地 2宗,面积为 15612.81平方米,评估总价为 337.11万元,土地使用权价值已含在企业总资产当中。 
   
三、产权转让批准情况 

     衡水市国资委《关于同意衡水市童车厂改制申请的批复》(衡国资办 [2005]58号)批准童车厂进行改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了童车厂职工安置方案,出具了审核意见书。童车厂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衡水市童车厂《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衡政函〔 2007 63号,同意童车厂实施整体改制,童车厂全部产权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转让交易。 
   
四、转让底价 
   
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准,衡水市童车厂产权转让底价确定为 330万元。 
   
五、受让条件 
    1
、受让方应是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身体健康,同时具有在童车制造业连续担任五年以上法定代表人的管理经验,且该企业经营效益较好; 
    3
、受让方是法人企业的,必须是连续经营五年以上的童车制造业,具有良好资金实力、融资能力和支付能力; 
    4
、衡水市童车厂改制成立新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由改制后新企业承继; 
    5
、受让方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债务的承继,报名期间出具承继金融机构及其他全部债务的承诺书; 
    6
、下列款项共计 91.6484万元(不包含在转让价款中),受让方必须与产权转让价款一并同时交清,其中: 
   
①市童车厂向衡水市轻工集体联社借的 60万元用于新产品开发的借款; 
   
②童车厂所欠交 23.47万元的土地租金; 
   
③对童车厂 22名已退休职工的 5.46万元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奖励; 
   
④对衡水市童车厂欠发的 21984元退休职工医药费和庞淑娟 5200元经济补偿金问题。 
    7
、童车厂的评估基准日到新公司注册登记期间的净资产损益,由受让方承担; 
    8
、受让方在受让童车厂产权后必须保留原企业的主要产品及经营品牌,同时保证进一步加大投入,促进原企业产品的上档升级。童车厂集体产权受让后除政府统一规划外,其土地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9
、受让方必须接收原衡水市童车厂所有愿意到改制后企业就业的全部职工,并与之签订期限不少于 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年的职工,合同期限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 
   
保证在改制后新公司就业的职工依法参加社会统筹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和住房公积金; 
   
保证在改制后新公司内,为正常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在改制后新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10
、受让方须按不低于 10%的比例回购帐销案存的不良债权; 
    11
、受让方负责管理原企业的退休、内退职工并负责退休、内退职工预留费用按期支付。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造成的预留费用不足部分由改制后受让方承担; 
    12
、受让方负责衡水市童车厂剥离出去的职工家属院的管理和维护; 
    13
、受让方负责处理和解决衡水市童车厂所有历史遗留问题; 
    14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对新公司的组建、新公司履行产权转让合同、协议及发生的重大事项等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受让方及新公司须积极予以配合; 
    15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缴纳 80万元受让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履约保证金是产权转让公告与产权转让合同及协议所约定的受让方履行责任的保证,受让方在完全履行所承诺和约定的条款后,转让方将履约保证金返还受让方。并于公告截止日 2007年 11月 23 16时前到达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帐户。 
   
六、转让方式 
   
经公开征集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时,以不低于 330万元转让价格公开协议转让;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拍卖方式转让。采取公开拍卖方式时,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保证金。以本公告报名人数为准,不再另行公告 。 
   
七、报名资格审查 
   
(一)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本公告确定的公告期限内报名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由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并进行初审。 
   
(二)经过初审的意向受让方有权向童车厂、市国资委、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查询了解童车厂的相关资料和情况。 
   
(三)出让方对在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并经过初审的意向受让方组织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小组由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并出让方共同组成,以确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八、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一)自然人报名需要提交: 
    1
、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2
、承继童车厂债务和或有负债的承诺书; 
    3
、自然人证明文件 :自然人报名时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多人联合报名时须提交委托书); 
    4
、报名者简历(包括以往经营业绩); 
    5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6
、县市级以上医院的近期体检表及体检医院出具的其健康状况可以正常工作的证明; 
    7
、所在企业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五年在童车制造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 
    8
、所在企业经过具备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最近两年及 2007 1 8月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政策说明); 
    9
、意向受让方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个人存、贷款及借款证明),以及对受让该项目应具有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的真实描述和承诺; 
    10
、本公告转让条件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法人受让应提交的材料: 
    1
、企业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2
、承继童车厂债务和或有负债的承诺书; 
    3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4
、工商部门出具的在童车制造业连续经营五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5
、企业简介,包括: 
   
1)企业成立及历史沿革概况(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准); 
   
2)企业经营范围、产品及经营业绩情况; 
   
3)企业组织结构图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结构图。 
    6
、企业经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最近两年及 2007 1 8月份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政策说明); 
    7
、企业同意收购童车厂整体产权的股东会决议; 
    8
、意向受让方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以及对受让该项目应具有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的真实描述和承诺; 
    9
、意向受让方对受让标的企业后的规划发展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重组计划、经营思路、发展目标、职工安置等主要内容; 
    10
、提交 2006年全年和 2007 1 8月份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 
    11
、所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九、重要提示 
   
本公告内容与童车厂改制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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