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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北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做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出处:衡水财政 作者:城建资金管理科 2008-4-14 16:07:21

衡财城建[2007]126

各县(市)区财政局、房管局(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加强和规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出台了《河北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建[2007]126号)制定了对财政收入困难地区的资金补助政策,现转发给你们。为争取利用好这笔资金,更好地促进我市廉租住房制度的全面建设,根据我市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做好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2、财政部门安排了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但地方财力仍难以完成当地廉租住房保障任务。

二、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内容完整、表述准确。包括:本地区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完成情况;本年度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资金落实情况(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以及财政一般预算安排资金情况);当年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资金安排及资金缺口情况。

三、申报程序: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与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每年331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和市房管局(联系电话:市财政局2154324、市房管局2699766)。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四、市财政局、市房管局根据省下达的 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统一下达资金计划。以奖代补资金要统一纳入县(市)、区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实行报账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专款专用、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住房保障部门要在次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房管局报送资金使用管理及项目进展情况,市级汇总后向省厅汇报。
   
六、各县(市)、区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凡发现挪用的,一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外,予以通报批评并收回所补资金,同时取消下年度以奖代补资金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程序处理。

附件:河北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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