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财教[2007]52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4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衡水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衡水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冀财教[2007]54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衡水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班、衡水学院分院附设的中专班。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的40%部分,公办学校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的补助,其他县(市、区)由县级财政自行筹集配套资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每年学校录取新生时,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复印件或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第七条 每年年初,市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提出本年度国家助学金预算,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向省财政厅、教育厅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第八条 每年8月15日前,市财政局将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市审批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批复市教育局;市、县(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预算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联合下达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 每年9月15日前,市、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际应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人数与分配名额有差距的,其经费预算将根据省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校务公开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地方,由教育部门按上述程序完成相关工作。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由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于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管理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三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各学校要建立专门财务(或总务)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科目(从今年新学年开始,各学校全部使用财政部门规范票据收费)。要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每年9月30日前,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上一学年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附有关账表,具体要求另行通知)、受助学生名单报审批机关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或未能足额提取经费用于校内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财政部门将不安排其国家助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校内奖学金、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鼓励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奖学金,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测算分配数据,依据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3]52号文件规定的《中等职业教育统计报表》数据和衡水市教育局《关于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学籍注册及办理毕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衡教办[2007]17号)中通过招生部门审批、教育部门备案的学生名单人数核定。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财政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和资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一律停止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拨款,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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