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二)罚没收据是指执法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实施经济处罚(包括没收赃款、赃物)措施时,向被处罚对象开具的收款(物)凭证。
(三)收款收据是非经营性的往来票据,是收款人在收取非经营性款项时,向付款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只限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资料工本费、职工房租、水电费和内部之间的往来款项,经营单位的预收款项。不得用于经营性收入及有差额结余性质的代收代缴事项。
(四)捐款收据是各类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或政府组织,接受捐赠人向医疗、教育、民政、水利、地震等部门举办的公益事业活动和为抗击自然灾害捐款赠物时,向捐赠人开具的收款(物)凭证。各级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办公室在接受希望工程捐款捐物时,应向捐赠人开具《希望工程捐赠专用收据》。
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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