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收费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制定,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收费票据、委托银行托收开具的收费票据等专用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财政票据由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指定的定点印刷厂印制,并套印“河北省财政厅票据印(监)制章”。
![]() |
| 首页政务公开财政公告财政新闻财政信息会计事务农业开发非税管理法律法规留言版 |
|
| 衡水市财政局 主办 衡水市财政局信息中心 运营管理 冀ICP备号 |
| 建议IE5.5,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技术支持维护:东南科技&衡水信息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