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下同)和罚款的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和罚没收据(以下简称“收费、罚没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的管理,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和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收费、罚没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罚没票据的主管机关,各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收费、罚没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省以下财政收费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收费、罚没票据的发售、核销、监督等管理工作。未经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收费、罚没票据。
收费、罚没票据由用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购领,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收费、罚没票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罚没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 收费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的规定,在收取行政事业收费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时,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罚没收据是指执法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实施经济处罚(包括没收脏款、赃物)措施时,向被处罚对象开据的收款凭证。
收费、罚没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收费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政府性基金票据,分为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两类。
第六条 通用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分为“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河北省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票据”和“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票据”三种。专用票据是指为适应特殊需要,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性票据,适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分为定额专用票据和非定额专用票据两种。
第七条 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据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帐联,由征收机关(单位)作为记帐凭证。如有特殊需要,经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增加联次。
第八条 通用票据和各种专用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九条 罚没收据分为“罚没财物统一收据”和“定额罚没收据”两类。
第三章 收费、罚没票据的监(印)制
第十条 收费、罚没票据由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分级管理。用票单位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购领。
第十一条 通用收费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制定;专用收费票据(包括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收费票据和委托银行托收开具的收费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由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
第十二条 收费、罚没票据由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指定印刷厂印制、并套印“河北省财政厅票据监(印)制章”。
第十三条 “河北省财政厅票据监(印)制章”(包括铅印板、树脂版)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统一确定、制作,并分省市编号。
收费、罚没票据,按不同种类由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或委托市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印制。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安排印制的票据,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票据印制章”;委托市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印制的票据,使用“河北省财政厅票据监制章”,并用不同的英文字母在票据监制章上分别编号。各市票据监制章编号和票据编码字头分别为:
石家庄 A、 冀ANO:; 唐 山 B、 冀BNO:;
秦皇岛 C、 冀CNO:; 邯 郸 D、 冀DNO:;
邢 台 E、 冀ENO:; 保 定 F、 冀FNO:;
张家口 G、 冀GNO:; 承 德 H、 冀HNO:;
廊 坊 R、 冀RNO:; 沧 州 J、 冀JNO:;
衡 水 T、 冀TNO:。
收费、罚没票据及票据监(印)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和以旧换新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票据印制厂,由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票据准印证书。票据印刷厂应按照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收费、罚没票据,并按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保证票据的质量和及时供应以及在印制、运输及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省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对票据印刷厂实行资质年检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印制资格,并收回发给的准印证书和票据监(印)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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