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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五部分

出处:来自网络 作者:不详 2008-3-29 11:46:32

耕地占用税减免规程

一、减免权限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应纳税款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县级征收机关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市级征收机关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级征收机关审批。

二、操作规程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事宜,由市级征收机关批准的,由农税处主管人员提出意见报处长审核后,分别报主管局长、局长批准;由省级征收机关批准的,农税处主管人员提出意见报处长审核后,分别报主管局长、局长签署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办理耕地占用税减免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县(市、区)财政局对市财政局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正件)。

(二)征用耕地单位对县(市、区)财政局要求减免耕地占用税的申请(正件)。

(三)征用耕地单位填写的《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表》一式四份(正件)。

(四)征用耕地单位主管部门对计划部门关于新建扩建项目的报告(复印件)。

(五)市、县(市、区)计划部门对所建项目的批复(复印件)。

(六)河北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市、县依据批复对具体项目占地面积的计划分配表(复印件)。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八)征用耕地单位资格证明(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所建项目总平面示意图(复印件)。

 

 

契税减免规程

 

 

一、减免权限

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应纳税款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县级征收机关审批,50万元以下的报市级征收机关审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省级征收机关审批。

二、操作规程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房产契税减免,即在房产交易大厅办理的继承、离婚、析产等,应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契税所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契税所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企业改制及其他契税减免,应纳税款在50万元以下的,先由契税所进行初审,农税处对有关减免手续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契税所办理相关减免手续。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减免税款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契税所初审后报农税处审核,审核后符合减免规定的,由农税处报主管局长、局长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契税所办理相关免税手续。

三、办理契税减免应具备的资料

(一)继承

办理继承免税应提供继承公证书原件、房屋产权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房产部门纳税传递手续。

(二)离婚

办理离婚免税应提供离婚证原件或离婚协议书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房屋产权证明、承受人身份证明、房产部门纳税传递手续。

(三)企业改制

1、市财政局对省财政厅申请减免或缓征契税的请示(正件)。

2、县(市、区)财政局对市财政局申请减免缓征契税的请示(正件)。

3、涉税企业(公司)对县(市、区)财政局要求减免缓交契税的申请(正件)。

4、涉税企业(公司)填写的《河北省契税减免审批表》一式四份(正件)。

5、涉税企业(公司)向主管部门要求改制的报告(正件)。

6、涉税企业(公司)主管部门对市、县(市、区)改制审批行政机关要求改制的报告(复印件)。

7、改制审批行政机关对涉税企业(公司)改制的批复(复印件)。

8、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0、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

 

 

财政资金拨付规程

 

一、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程序

(一)人员工资

1、国库处根据部门预算于每月25日前,将下月工资拨付到工资代发银行。

2、代发银行于每月初将工资分解到个人工资卡上。

(二)政府采购资金

1、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填报《分月用款计划》,报业务主管处审核。

2、国库处根据业务主管处批准后的《分月用款计划》,将资金拨付到政府采购专户。

3、采购完成后,由预算单位填写《政府采购直接支付申请书》,报政府采购办审核。

4、国库处根据采购办审核后的《政府采购直接支付申请书》,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三)专项资金

1、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填报《分月用款计划》,报业务处审核。

2、预算单位根据业务主管处批准后的《分月用款计划》,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国库处。

3、国库处根据业务主管处批准后的《分月用款计划》和预算单位填制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将资金拨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程序

(一)小额备用金

1、财政拨款

1)国库处根据部门预算,分解核定各部门小额备用金额度。

2)依据核定的额度于每月25日前,按进度拨付下月经费。

2、由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人员、正常公用经费,按均衡拨付的原则,结合入库(专户)情况,于每月初拨付当月经费。

(二)专项资金

1、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或追加的预算指标,填报《分月用款计划》,报业务处审核。

2、业务主管处将审核签署意见后的《分月用款计划》送国库处审核后退预算单位。

3、国库处根据批复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将资金及时拨付预算单位。

三、其它资金拨付

(一)收入退库

1、业务主管处根据部门预算开具《一般预算收入退库通知单》,送预算处审核签署意见。行政事业性收费确因技术性错缴、溢缴,或因学生退学、转学等原因导致的学费收入减少,由执收单位填制《保定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退费申请表》,报征管处核实确认后,一并送国库处。

2、业务处根据预算处审核后的《一般预算收入退库通知单》,开具《收入退还书》,一并送国库处。

3、国库处审核盖章后,《收入退还书》送人行国库,将资金退付单位。

(二)专户资金

1、业务主管处根据主管局长批示,开具《付款通知单》,送国库处审核。

2、国库处审核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

(三)往来资金

1、预算处根据局长批示,对市直单位借款,开具《资金往来拨款通知单》;对县级往来款,开具《与下级往来拨款通知单》,送国库处审核。

2、国库处根据审核后的《资金往来拨款通知单》或《与下级往来拨款通知单》,向人行国库开具支付令,将资金拨付到市直借款单位或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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