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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四部分

出处:来自网络 作者:不详 2008-3-29 11:45:16

 一、专项资金的范围

指用市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市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是指在市级预算中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指省财政下达的各项专款。

二、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

(一)统筹预算内外财力,实行综合预算的原则。

(二)调整支出结构,体现公共支出需求的原则。

(三)量力而行、合理安排的原则。

(四)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三、市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来源

1财政一般预算拨款;

2基金预算拨款;

3财政预算外专户核拨资金;

4部门其他收入。

(二)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执行、调整程序

市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1、预算处根据财力可能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批后,向市级预算部门下达专项资金控制数。

2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报市级预算部门。市级预算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局相关业务主管处。其申报一般预算拨款的专项资金总额不得突破财政下达的控制数。

3各业务主管处负责分析、论证市级预算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并按项目轻重缓急排序。按程序报批后,将审定的项目编入部门专项支出预算建议计划。

4预算处根据各业务主管处审定的部门专项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将安排到项目的专项资金支出落实到部门预算文本。

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

1年初安排到项目和部门的,由业务主管处按用款进度拨付。

2市级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

3专项资金预算拨款纳入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级专项资金预算的调整

1动用年初未安排到项目的专项资金支出指标,由业务主管处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审签后,报业务主管市长审批,或按主管市长批示意见办理。

2年初已安排,执行中不再支出的项目,由业务主管处按相应程序审核报批后,调减指标。

3在年初部门预算内支出项目之间需要调剂的,由业务主管处按相应程序审核报批后,调整指标。

市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市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与省专款专项配套资金。配套资金在第四季度仍未使用的,可按一定比例用于相关专项支出,年底结余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2、市级财力安排的专项资金对下级政府补助,除政策要求安排到具体项目外,一般应实行专项转移支付。按因素法将资金分配各县(市、区),并规定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

四、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执行

动用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上级已确定项目和用款单位的,由业务主管处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后下达指标;未确定项目和用款单位的,由业务主管处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后下达指标。

五、专项资金管理的效绩评价

(一)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级预算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将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报相关业务主管处。

(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效绩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运用好、效益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资金使用要求的,造成资金浪费的单位及负责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规程

 

 

一、减免范围:配套费、土地出让金、人防工程建设费、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排污费、河道堤防维护费。

二、核准条件:符合收费减免政策、规定。

三、核准依据:保市政[1999]42号《关于规范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程序的通知》。

四、办理程序:应缴费单位或缴费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保定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审批表》,先由执收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征管处审核;征管处审核并报局长签署意见后,退申请减免单位报分管执收部门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市长审定。

 

 

增值税先征后返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报

1、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主要说明企业性质、经营项目、退税产品名称、政策依据、退税所属时期、申报退税金额等。

2、填写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3、填写缴纳增值税情况表。

4、税票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一般纳税人证明。

二、市、县(市)财政部门受理审核

(一)初审

企业提出退税申请后,在县(市)国库缴纳增值税的,先报所在县(市)财政局初审;在市国库缴纳增值税的,直接报送市财政局初审。

财政部门到企业实地审核,主要审核销售收入,应缴税金明细帐和企业纳税申报表。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并在退税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再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稽核

市财政局进行初步审核后,报由稽核员稽核,在申请书和审签单上签署意见,分别报处长核准、主管局长批准,加盖收入退付专用章,然后报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

三、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批复

经财政部驻河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下达退税批复通知,由市财政局填开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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